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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04 條
從屬於債權之權利,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。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,不在此限。

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,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,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