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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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第 二 款 清償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11 條
債之清償,得由第三人為之。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人之清償,債務人有異議時,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。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,債權人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