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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二 款 效力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55 條
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

買受人因重大過失,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,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,不負擔保之責。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