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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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二 款 效力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63 條
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,一物有瑕疵者,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。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,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。
前項情形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如因有瑕疵之物,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,得解除全部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