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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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二 款 效力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68 條
買受人有正當理由,恐第三人主張權利,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,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。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