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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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三 款 買回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383 條
買受人對於買回人,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。
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,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