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四 節 贈與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17 條
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,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,贈與人之繼承人,得撤銷其贈與。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,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