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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24 條
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,如有瑕疵,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,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,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,仍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