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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35 條
租賃關係存續中,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,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,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,請求減少租金。

前項情形,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,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