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38 條
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,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。
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,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