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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62 條
耕作地之租賃,附有農具,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,當事人應於訂約時,評定其價值,並繕具清單,由雙方簽名,各執一份。

清單所載之附屬物,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,由承租人負補充之責任。

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,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