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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六 節 借貸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65-1 條
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,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。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