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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六 節 借貸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67 條
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,使用借用物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。

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,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