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七 節 僱傭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84 條
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

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,他方得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