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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90 條
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
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額,推定為報酬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