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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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96 條
工作之瑕疵,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,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。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,而不告知定作人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