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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498 條
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,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,不得主張。

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,前項一年之期間,自工作完成時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