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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05 條
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。

工作係分部交付,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,應於每部分交付時,給付該部分之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