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08 條
工作毀損、滅失之危險,於定作人受領前,由承攬人負擔,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,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。

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,因不可抗力而毀損、滅失者,承攬人不負其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