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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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08 條
工作毀損、滅失之危險,於定作人受領前,由承攬人負擔,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,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。
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,因不可抗力而毀損、滅失者,承攬人不負其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