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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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12 條
承攬之工作,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,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,其契約為終止。
工作已完成之部分,於定作人為有用者,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