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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14-10 條
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,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。

前項之事故,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,其所生之費用,由旅客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