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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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14-11 條
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,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,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,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