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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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14-4 條
旅遊開始前,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。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,如因而增加費用,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。如減少費用,旅客不得請求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