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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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14-8 條
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,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,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,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其每日賠償金額,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