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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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九 節 出版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21 條
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,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,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,併合出版。
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,而交付於出版人者,出版人不得將著作,各別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