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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31 條
為委任事務之處理,須為法律行為,而該法律行為,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,其處理權之授與,亦應以文字為之。其授與代理權者,代理權之授與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