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37 條
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。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