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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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38 條
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,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,就該第三人之行為,與就自己之行為,負同一責任。
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,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,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,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