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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42 條
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,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,應自使用之日起,支付利息。如有損害,並應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