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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49 條
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

當事人之一方,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