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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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53 條
稱經理人者,謂由商號之授權,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。
前項經理權之授與,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。
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