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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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57 條
經理權之限制,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、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,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