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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58 條
稱代辦商者,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,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,以該商號之名義,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。

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,就其所代辦之事務,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。

代辦商,除有書面之授權外,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,或為消費借貸,或為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