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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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人 第 二 節 法人 第 二 款 社團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6 條
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,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。但出席社員,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未當場表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。
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,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