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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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62 條
經理人或代辦商,非得其商號之允許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,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