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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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63 條
經理人或代辦商,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,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,作為損害賠償。
前項請求權,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,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,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