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二 節 居間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67 條
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,應就其所知,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。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,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,不得為其媒介。

以居間為營業者,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,有調查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