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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三 節 行紀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579 條
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,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,對於委託人,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。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