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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八 節 合夥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697 條
合夥財產,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。其債務未至清償期,或在訴訟中者,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,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。

依前項清償債務,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,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。

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,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。

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,應於必要限度內,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