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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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九 節 隱名合夥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05 條
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,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,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,縱有反對之約定,對於第三人,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