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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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 節 指示證券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10 條
稱指示證券者,謂指示他人將金錢、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。
前項為指示之人,稱為指示人。被指示之他人,稱為被指示人。受給付之第三人,稱為領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