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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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 節 指示證券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16 條
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。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讓與,應以背書為之。
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,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,與受讓人對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