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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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一 節 無記名證券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20 條
無記名證券發行人,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,有為給付之義務。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,不得為給付。
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,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,亦免其債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