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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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一 節 無記名證券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21 條
無記名證券發行人,其證券雖因遺失、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,對於善意持有人,仍應負責。
無記名證券,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,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