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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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一 節 無記名證券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23 條
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,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。
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,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,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