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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一 節 無記名證券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25 條
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。

前項情形,發行人對於持有人,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,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