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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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一 章 通則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59 條
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物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