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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一 節 通則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67 條
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
前項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