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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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
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76 條
土地因蓄水、排水、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、破潰、阻塞,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,或有致損害之虞者,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,為必要之修繕、疏通或預防。但其費用之負擔,另有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