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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 ( 110年01月20日)
第 784 條
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,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。

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,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。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。

前二項情形,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,從其規定或習慣。